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不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因违反出版管理法规,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经审核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曾违反出版管理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未认真整改,仍存在违法问题的;

长期不能正常开展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暂缓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进行整改。暂缓年度核验期满,对达到年度核验要求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予以登记;仍未达到年度核验要求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登记意见,新闻出版总署撤销《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