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归档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