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6年)
  3. 第四章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造成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的设计者、生产者、进口者以及销售者进行举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