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或者帮助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逃避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