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