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 第二十条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 第二十条 纳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除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规定的重点污染控制要求。 未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