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 第十九条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 第十九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纳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实施口岸验证和到货检验。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