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 第二十一条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 第二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发布被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中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实施期限。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