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信息产品过程中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产生其他公害,适用本办法。但是,出口产品的生产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中…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有利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措施。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对积极开发、研制新型环保电子信息产品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发展改革,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的污染控制实施监督管理。必要时上…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以及相关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