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发展改革,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的污染控制实施监督管理。必要时上述有关部门建立地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协调机制,统一协调,分工负责。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