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原…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