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 第十三条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 第十三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进行标注,标明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产品可否回收利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影响的信息等;由于产品体积、形状、表面材质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中注明。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