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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2025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全国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监管职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监管。 第六十二条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监管对象包括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的各类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等。 第六十三条 各地电网企业应定期向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价格、能源主管部门等报送辅助服务交易的价格、费用、各类经营主体收益和分摊情况。 第六十四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做好辅助服务市场建设运行、出清价格、费用传导与分摊等情况的监测分析。 第六十五条 经营主体对辅助服务交易存在争议时,可向市场运营机构提出申诉意见,市场运营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实并予以答复。经营主体认为仍有争议的,可通过市场管理委员会调解,也…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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