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2025年) 第二章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一节 市场成员构成 第六条 本规则中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等。 第七条 本规则中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车网互动运营企业等)。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的经营主体是指满足电力市… 第八条 本规则中电网企业指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运营提供必要的网架支撑及关联服务的主体。 第九条 本规则中市场运营机构指负责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运营的机构和组织,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第二节 市场成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经营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履行电力辅助服务交易结果,获得电力辅助服务收益,承担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分摊。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为经营主体提供输配电和电网接入、计量采集、电费结算等服务。 第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作为电力辅助服务采购方,负责提出满足系统安全运行要求的电力辅助服务需求,统一采购各类电力辅助服务。负责辅助服务交易组织、市场出清、服务调用、费用计算… 第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经营主体市场注册、变更和退出等相关服务,负责披露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信息,提供结算依据,配合电力调度机构开展交易组织相关工作。 第三节 市场成员注册 第十四条 经营主体原则上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取得法人授权)、依法依规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符合豁免政策除外),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资质良好。 第十五条 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的经营主体应当具备接收、执行市场出清结果或调度指令的技术能力。 第十六条 各类具备提供电力辅助服务能力的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获得容量电费的经营主体原则上应当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申报。 第十七条 各类经营主体必须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程序后,方可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当市场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八条 因退役破产、政策调整、系统约束限制等原因无法继续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的经营主体,应结清相关费用,通过转让或终止等方式处理未履约完的合同,由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后… 第五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