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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二章 市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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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2025年) 第三节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三节 市场成员注册

第十四条 经营主体原则上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取得法人授权)、依法依规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符合豁免政策除外),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资质良好。 第十五条 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的经营主体应当具备接收、执行市场出清结果或调度指令的技术能力。 第十六条 各类具备提供电力辅助服务能力的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获得容量电费的经营主体原则上应当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申报。 第十七条 各类经营主体必须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程序后,方可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当市场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八条 因退役破产、政策调整、系统约束限制等原因无法继续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的经营主体,应结清相关费用,通过转让或终止等方式处理未履约完的合同,由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后…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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