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本规则中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车网互动运营企业等)。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的经营主体是指满足电力市场要求,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的主体,主要包括火电、水电、新型经营主体等可调节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