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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2025年) 第二节

第六章 费用传导

第二节 费用传导机制

第三十九条 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结合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情况,建立电力辅助服务费用传导机制。 第四十条 电力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的地区,原则上不向用户侧疏导辅助服务费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地区,符合规定的调频、备用等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原则上由用户用电量和未参与电… 第四十一条 独立储能、虚拟电厂等“发用一体”主体,在结算时段内按上网(下网)电量参与发电侧(用户侧)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或分享。 第四十二条 推动跨省跨区交易双方根据辅助服务提供和受益情况,公平合理承担和获得送受两端辅助服务费用。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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