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2025年) 第六章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202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费用传导 第一节 费用产生机制 第三十六条 稳妥有序推动辅助服务价格由市场形成。具备市场条件的辅助服务品种,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形成辅助服务价格;尚不具备市场条件的辅助服务品种,价格机制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调峰服务费用根据出清价格、中标调峰出力和实际调峰出力计算,或者出清价格和启停次数计算。调频服务费用根据调频里程、性能系数、出清价格等要素计算。备用服务费用根据中… 第三十八条 因自身原因未按交易结果提供有效辅助服务的主体,依照市场规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节 费用传导机制 第三十九条 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结合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情况,建立电力辅助服务费用传导机制。 第四十条 电力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的地区,原则上不向用户侧疏导辅助服务费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地区,符合规定的调频、备用等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原则上由用户用电量和未参与电… 第四十一条 独立储能、虚拟电厂等“发用一体”主体,在结算时段内按上网(下网)电量参与发电侧(用户侧)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或分享。 第四十二条 推动跨省跨区交易双方根据辅助服务提供和受益情况,公平合理承担和获得送受两端辅助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