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二)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二) 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