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一)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第十七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