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二)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二) 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