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一)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 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第十一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