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八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