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 第四章 对电力设施与其它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对电力设施与其它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有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后,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电力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