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 第四章 对电力设施与其它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对电力设施与其它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电力主管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