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 第四章 对电力设施与其它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对电力设施与其它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主管部门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有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