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规划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实施与调整 第三十条 电力规划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实施与调整 第三十条 未纳入电力规划的重大项目、不符合规划布局的电力项目不予核准。特殊情况下,应先调整规划后再行核准。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年度核准的新能源发电规模不应超过年度开发方案确定的当年开工规模。需要超过时,应及时调整规划并报告主管部门审定。未经核准的电力项目,不得进入电力市场交易,不得纳入电网准许成本并核定输配电价,不得享受电价补贴、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