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规划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电力规划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实施与调整 第二十八条 电力规划审定发布后,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及电力企业应全面落实规划明确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九条 已经纳入电力规划或符合规划布局的项目,业主单位可依据审定的规划向国土、城建、环保、水利等部门申请支持性文件;需要核准的,由相应主管部门按程序核准。核电项目相关规… 第三十条 未纳入电力规划的重大项目、不符合规划布局的电力项目不予核准。特殊情况下,应先调整规划后再行核准。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年度核准的新能源发电规模不应超过年度开发方案确定… 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按照审定发布的电力规划,制定企业发展规划,积极开展规划项目前期工作,有序推进项目建设,保障规划顺利落实。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能源主管部门应重视和支持电力规划的实施,注重电力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实施的协调,保障电力建设项目厂址、站址和输电走廊用地。 第三十三条 已经纳入电力规划但未按期实施的电源、电网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应及时向能源主管部门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能源主管部门应对业主通报批评;属… 第三十四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电力规划进行适当滚动和调整。电力规划发布2至3年后,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规划实施情况对五年规划进行滚… 第三十五条 开展电力规划滚动的,应在电力规划执行第2年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工作,第3年编制滚动规划,并对滚动规划进行评审、审定和发布。 第三十六条 开展电力规划调整的,应委托规划研究机构开展专题研究,经专门机构评估论证后,按程序将新增电力项目纳入规划,或将相关项目调出规划。 第三十七条 全国电力规划滚动调整由国家能源局组织,按程序公开发布(保密内容除外);省级电力规划滚动调整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经与全国规划衔接调整后,按程序公开发布(保密内… 第三十八条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推行政府规划指导、企业自主决策的电力项目建设新机制。积极探索电源项目前期工作市场化和业主招标制。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