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直接调度范围内的下一级电力调度机构、集控中心、变电站(换流站)、发电厂(站)等各类机构涉网部分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的技术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自行组织或委托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机构开展调度范围内电力监控系统的自评估工作,配合开展电力监控系统的检查评估工作,负责统一指挥调度范围内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应急处理,参与电力监控系统的网络安全事件调查和分析工作;
组织并督促各相关单位开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技术培训和交流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的标准、规程和规范;
负责对电力监控系统专用安全产品开展监督管理,制定电力监控系统专用安全产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将并网电厂涉网部分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运行状态纳入监测;
每年11月1日前将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行业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