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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行业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对电力企业网络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检测。 第三十一条 行业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事件调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三十二条 行业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电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 第三十三条 行业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重要数据、个人信息和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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