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行业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重要数据、个人信息和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