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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发布电力监管规章、规则。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电企业在各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实施监管。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以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运行中执行有关规章、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市场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的情况以及输电企业公平开放电网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管。 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以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电价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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