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市场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的情况以及输电企业公平开放电网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