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经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后,制订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