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和调查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和调查 第十六条 调查终结,稽查工作部门应当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被调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等内容。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