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电力监管执法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电力监管机构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最迟在5日内报所属电力监管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