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电力业务的企业或者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现场执法的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