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2006年)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违反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制作笔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责令限期改正的,被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限期改正的情况报告。逾期未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继续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