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受理的投诉,由被投诉人所在地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办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认为投诉情况重大、复杂的,可以报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