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2006年)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电力监管机构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与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其他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