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不予受理:

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没有利害关系;

投诉事项不属于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的;

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先行处理的;

投诉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电力监管机构已经作出处理,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