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2006年)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不予受理: 举报事项不属于电力监管机构职责范围的; 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 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