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2006年)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受理的举报,由被举报人所在地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办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认为举报案件重大、情况复杂的,可以报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