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