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