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举报处理决定:

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的行为未违法的,终止办理,予以结案;

举报事项证据不足,无法查明的,终止办理,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