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执法证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电监会审查,吊销其执法证:
超越法定权限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故意毁损、涂改执法证或者转借他人使用执法证的;
滥用执法证或者利用执法证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被吊销执法证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超越法定权限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故意毁损、涂改执法证或者转借他人使用执法证的;
滥用执法证或者利用执法证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被吊销执法证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