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执法证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执法证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对本单位持证人员上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审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执法证。 执法证被收回的,本年度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重新接受电力监管执法培训及考试。 电监会派出机构持证人员的年度审验结果,应当报电监会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