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执法证管理办法(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暂扣其执法证:
超越法定权限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现场执法时未按照要求出示执法证的;
执法态度蛮横或者故意刁难当事人的;
参加执法专门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执法证暂扣期限为30日。暂扣期间,持证人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超越法定权限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现场执法时未按照要求出示执法证的;
执法态度蛮横或者故意刁难当事人的;
参加执法专门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执法证暂扣期限为30日。暂扣期间,持证人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