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公开下列电力监管信息: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在制定规章、规则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的过程中,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意见。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公开电力监管信息的建议。 第九条 除电力监管机构向社会公开的电力监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电力监管机构向其提供与自身有关的电力监管信息。 第十条 电力监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保证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并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