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2005年) 第一章 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200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规范电力监管信息公开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监管信息,是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在履行电力监管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文件、数据、图表等。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监管信息的公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监管信息的公开。 第四条 电力监管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及时、真实、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者限制电力监管信息公开的活动。 目录 第一条